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信息报告,确保第一时间科学处置,防止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制定本规范。
1、个人发生上述需要报告的情形,立即做好自身防护,避免接触他人和公共物件;立即电话报告属地的社区(村)或疾控部门。
任何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单位发现需要报告的情形,由指定的信息报告人立即电话报告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核酸阳性)者,立即报告电话报告医院和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由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一)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场所、单位、家庭发现需要处置的对象立即就地隔离,等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处置。其中发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核酸阳性梦见参加别人的婚礼)者,还需立即对所在场所、单位、楼栋进行临时封闭。
(二)铁客运列车发现需要处置的对象,在就近的站台停车等候处置,封闭该车厢;公客运汽车发现需要报告处置的对象,按指令停靠指定地点,等候处置;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发现需要处置的对象,按指令停靠至就近的集中隔离点,等候处置。
(三)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辖区部门相关事件报告后,立即电话报告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和市疾控中心,并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置,将初步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以电子文档或短信形式逐级报告,并随时报告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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