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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病历书写规范不等于伪造病历

类别:鉴别诊断 日期:2019-12-8 6:43:03 人气: 来源:

  原告吕某、孙某之女吕甲,因身体不适两次至市某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后吕甲在住院期间死亡。死亡诊断: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型)、巨噬

  据双方陈述,原告在患者死亡次日到该院复印客观病历60页。但经本院对病历进行质证,原告提供的60页病历复印件中许多化验单与市、某专科医院在诉讼中提供的病历原件中的化验单内容一致,但标题、板式不一致,且许多检验人员化验单增加了审核人员的签字和盖章。

  原告提供的病历复印件中部分检验报告并无条形码。市某专科医院的病历原件中,增加了条形码。

  原告提供的病历复印件中报告时间为2008年5月8日1 21分的检验报告单,项目备注处有电脑打印的“结果已重复查”字样。改为手写。

  原告提供的病历复印件中,报告时间为2008年5月8日10时21分的检验报告单中标本一栏为“静脉血”,同样的检验报告,在市某专科医院提供的病历原件中为“全血”。

  原告提供的病历复印件中,报告日期为2008年5月8曰9时32分的检验报告单中,核收日期与病历原件相比左右调换,分析项目中的“总钙”也有更改,从“乳酸脱氢酶”以下四项,复印件中的内容在原件中都没了。

  原告认为,原告复印病历为2008年5月12日,病历复印件中有两份化验报告日期为2008年5月13日。

  原告认为,原告提供的复印病历中2008年4月10日时49份检验报告单,中元节出生的人以及2008年5月9日15时37份检验报告单,但在市某专科医院提供的病历原件中缺失。

  原告认为,2008年5月8日7时12分护理记录记载“排便3次,4次”,而同时病程记录记载“夜间约吐次,排便4次”,属于明显改动病历。

  医院在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缺陷,该缺陷作为诸多因素之一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关系,其参与度掌握在30%以内为宜。

  市某专科医院在为原告复印病历后,又对病历进行修改,且无法证改的时间,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但复印件与原件的不同之处,并未改变病历的实质内容,不足以认定市某专科医院系伪造、病历,并不影响鉴定单位以及本院对其医疗行为的判断。原告认为病历中存在的矛盾之处,市某专科医院对此进行了合理解释,亦不构成伪造、病历。因此,鉴定单位可以依据市某专科医院提供的患者的住院病历以评价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

  在医疗纠纷中,病历真实性的争议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由于《侵权责任法》有直接推定医院的条款,不少患方对于该条款理解太过局限,以为抓住了医院伪造、病历,既可以不用鉴定,还可以获得较高赔偿。想法是美好的,但是这种极端的情况,如果这么容易就能适用该法律条款,那对医院是不公平,对整个医疗系统也是不利,影响的是整个社会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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