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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一医院医疗致患者瘫痪 法院一审判赔83余万

类别:鉴别诊断 日期:2019-2-24 15:31:48 人气: 来源:

  [提要]2年前,他因恶心、等入院治疗,没成想仅入院4天后,年仅32岁的他就成了植物人,至今仍瘫痪在床。2014年,杨女士将胜利油田中心医院起诉至东营区。2015年12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陈某83万余元。

  大众网东营12月28日讯(记者 向玲)2年前,他因恶心、等入院治疗,没成想仅入院4天后,年仅32岁的他就成了植物人,至今仍瘫痪在床。说起表弟的不幸,陈某的委托人杨女士难抑不平。他们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值班医生的懈怠、懒惰是导致病人瘫痪的直接原因。2014年,杨女士将胜利油田中心医院起诉至东营区。2015年12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陈源83万余元。

  12月23日,杨女士告诉大众网记者,2013年5月11日,陈某因恶心、等到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急诊科就诊,医生初步诊断为颈椎病,当天进行了输液治疗,5月12日上午做核磁,下午被诊断为脑梗塞。5月12日下午15时左右,陈某自诉右侧胳膊和腿无力、发麻,不能活动,经急诊大夫检查后发现,患者左侧肢体正常,右上肢肌力4级,右下肢肌力2级,医院神经科会诊后,将病人转入神经内科进行治疗。杨女士说,5月12日晚是陈某一家人噩梦的开始。“5月12日晚上,患者右上肢和下肢更加无力,发麻到瘫痪,左下肢也由正常到瘫痪,病情逐渐加重。”杨女士告诉记者,当天晚上,医生仅给病人吃了两片降压药,期间,陈某的妻子及母亲曾去找过大夫11趟,但值班大夫仅在当晚8点左右时去过一趟,并告诉家属病人情况没那么严重,让病人吃片安定睡觉就行,之后就再也没有去看过病人。5月13日,患者病情加重,诊断为脑干梗死,5月14日,患者因呼吸衰竭转入ICU,至今瘫痪在床,呈植物人状态。

  杨女士告诉大众网记者,根据东营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神经内科申报书,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对于脑卒中的防治、技术水平及服务能力一直保持在国内领先水平,脑梗死治愈率达98.5%,溶栓治疗为脑卒中首选,如果能在6个小时内进行溶栓治疗,一般患者即可治愈不留任何后遗症。因此在杨女士看来,医院的不负责任,没有提供与之相应的诊疗服务,5月12日晚值班医生的懈怠、懒惰是造成陈源伤残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患者的全部损失。

  2014年5月,患者陈某将胜利油田中心医院起诉至东营区,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长期护理费等各项费用700余万元。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责任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成为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东营区法院依法委托天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杨女士提出对医院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及关系和参与度、伤残等级、院内及院外护理的人数和期限及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5月6日,该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分析认为,胜利油田中心医院诊疗行为存在医疗。5月12日早上核磁检查发现患者急性脑梗死,但一直到当天下午15点患者出现肢体活动障碍近6个小时未将报告意见及时向临床反馈,延误了及时诊断,错失最佳治疗时间。5月12日下午虽已明确诊断为急性脑梗死,但急诊科仍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给予积极有效的治疗。转入神经内科后,在诊断明确,诊疗计划明确的情况下,下达了长期医嘱,但当晚并未执行医嘱,存在延误,违反诊疗护理规范,让病人服用安定,用药不规范。

  鉴定意见认为,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对被鉴定人陈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医疗与陈源损害后果存在主要责任程度的关系。陈某四肢瘫构成一级伤残,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均需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2人,最长不超过20年。被鉴定人陈源需长期后续治疗及康复治疗,所需药费以当地药价为准,康复治疗费6000元/月、营养费2000元/月。同时还对陈某所需的残疾辅助器具等作出了指导意见。

  对于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这份鉴定结论,医院虽有,但无法提供足以该鉴定结论的有效。审理中,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依法予以采信。法院认为,从鉴定结论可以看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医疗,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关系。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并综合考虑原告在2013年4月12日已经诊断为2型糖尿病及2型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变、高血压病3级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被告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按照6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而对于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60%的比例赔偿原告陈某已经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83万余元。而对于原告陈某以后的护理费,法院以“原告的护理期限不能确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提出的以后的营养费、残疾器具费、后期治疗费、后期康复费用等诉讼请求,法院以“因人的个体差异而导致寿命不等,赔偿年限不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仅支持已经产生的费用。后续营养费、残疾器具费、后期治疗费和后期康复费用,原告可以在实际发生后按年或一定固定期限向被告主张。

  虽然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损失83余万元,但对这个判决结果,杨文艳觉得“太不可思议”,称不能接受这个结果。她认为法院依据2013年4月份医院提供的一份病历资料,来判定医院只承担60%的责任比例不合理,“医院提供的病历存在造假行为,原告曾两次书面要求质证,但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在原告后期的护理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费、后期治疗费和后期康复费等目前尚未产生的费用上,杨女士认为法院的判决让她不能接受,“鉴定结论已经给出了20年的护理期限,法院却以期限不能确定为由不支持,这让人难以接受。”

  杨女士说,根据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而对于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该解释第十九条也给出了相应的说法,“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杨女士认为,既然最高最高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解释,鉴定结论也给出了意见,原告提出的与之相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支持,但东营区法院却以年限不能确定驳回,着实让人费解。

  随后,记者就杨女士的这些疑问向东营区提出采访请求,但法院以该判决尚未生效,原告如不服判决可以上诉为由了采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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