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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南京“6-20”宝马肇事案司法鉴定过程

类别:临床症状 日期:2021-5-22 11:03:16 人气: 来源:

  “8月31日,根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障碍,有刑事责任能力。”9月6日晚21:24,江苏省南京市交通管理局新浪微博通报了备受关注的“6.20”宝马肇事案最新进展。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王季进在南京市秦淮区驾驶一辆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6月21日,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直属刑事。7月4日,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批准。

  对肇事嫌疑人王季进的司法鉴定结果一经公布,便受到强烈关注。截至9月7日下午17时,微博评论已达1.6万余条,转发1万余次。网友纷纷质疑,什么是急性短暂性障碍?为什么要强调“作案时”?这个鉴定结果是怎么得出来的?《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了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详解司法鉴定过程。

  “急性短暂性障碍有三大临床特征:急性、短暂性、病性。急性,是指起病过程很急,一般在两周内起病;短暂性,是指病程持续时间不长,整个过程一般在一个月以内;病性,是指以、妄想进行逻辑推理,比较多见的如被害妄想等。”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告诉记者。

  据这位鉴定人员介绍,与急性短暂性障碍具有同样的临床特征,且能够找到具体发病原因的,就会按照具体发病原因去诊断定性,比如脑器质性疾病所致障碍、疾病所致障碍、活性物质所致障碍等。

  “比如,因患脑炎而引发异常,这就属于脑器质性疾病所致障碍;很多人吸毒或醉酒后会产生或妄想,这就属于活性物质所致障碍。像这些障碍,都是能够找到具体发病原因的,而临床特征为起病快、病程持续时间短并表现为病性且又找不到发病原因的障碍,就是急性短暂性障碍。”该鉴定人员介绍说。

  该鉴定人员表示,急性短暂性障碍在临床上时有所见,并不算是一种罕见的疾病。这类疾病患者发病时会对发生,这里的包括物和人,比如妄想等等,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该所是2015年7月3日收到南京市直属委托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是否患有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的。

  “在鉴定程序上,我们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在实体内容鉴定上,我们严格依据《中国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相关标准。我们所有的鉴定人员都分别单独阅读了机关送检的所有案卷,对被鉴定人进行了检查,根据需要向机关调阅了有关视频资料,并进行梦见鞭炮声了补充调查、询问了目击者。”该鉴定人员介绍说。

  南京市交管局通报称,“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律师的申请,警方于7月初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那么,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在肇事前后究竟有哪些异常表现?

  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在审查中交代“在10点多的时候,我开车去光华上的一家加油站加油,在加油站的时候我打了110备案,我感觉有人我”、“最近我感觉我手机里的东西人家都搞的清楚,不知道怎么回事”、“我不希望让别人知道我固定走哪条,我感觉最近有人我”。

  王季进的父亲及祖母反映,“王季进平时身体较好,但有时受到刺激,心情不好时会发狂,骂人,说要,手舞来舞去打人,但没有打过人”、“十几岁时开始有这种现象”、“在村医务室看过,也没有检查出病因”。

  “依据《障碍者司法鉴定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我们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发现,他清楚,交流欠佳,半闭双眼,爱搭不理,数问不答,时而点头,时而摇头,期间点头表示想见家人。”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说。

  据该鉴定人员介绍,以195.2km/h的速度在城市道上行驶,常见于酒驾、毒驾等活性物质所致障碍,但嫌疑人王季进平时不吸烟、不饮酒,目前也无其吸食毒品的任何,故暂不予考虑酒驾、毒驾,所以排除了可能性较高的活性物质所致障碍这一诊断。

  根据鉴定意见书,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有刑事责任能力。这又是如何进行评定的?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依据《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评定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有刑事责任能力。

  在法律能力评定方面,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本案的开车目的虽有诸如“就是想转转”、“坐在车里等不如开着转转”的交代,但也有开车前突然感觉周围如、当即感觉“不走就走不掉了”以及案后莫名地称妻妹被杀等病性症状的交代,故认定本次驾车有受疾病的影响成份。

  此外,王季进智能正常,驾龄多年。任何一位驾驶员均得知,车速过快可引发交通事故,会造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王季进在市内道上驾车超速至195.2km/h,存在主观上疏忽大意、过分自信。如他自诉“我一个人开车就喜欢开得快,见缝就钻”、“油门在我脚底下,我踩得重就开得快”,这些言语既有王季进在对答时的情绪性反映,也反映出他平时对开快车后果的认识不足和不够重视。他在审查中表示对不起者,愿意承担责任,“就因为我车速太快了才造成的交通事故”。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间歇性的病人在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已被批准,如何适用该条款,将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鉴定人员强调说,面对这起案件如此高的关注度,在慎重检查、鉴定每一个细节后,才作出了客观、、科学的鉴定意见。

  对此,刑诉法专家、南京师范大学院教授李建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刑事责任能力人并不是完全辨别、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是这种能力下降或者说明显下降。

  对于不少网友纷纷质疑鉴定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是在“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障碍,李建明认为,“作案”是刑事司法中常用的专业性术语,这里用“作案”可能会产生歧义,因为“作案”通常带有主观故意的性质,容易让人认为嫌疑人是故意而为之,而王季进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的,交通肇事罪又属于犯罪。

  “我认为,这里的作案时,严格来讲应该是指王季进从闯红灯开始,直到造成严重后果离开这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王季进应该是处于疾病发作状态,而并不是像很多人理解的,在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一刻才出现了疾病。”李建明说,王季进开始不顾交通规则闯红灯,当时还没有撞车撞人,很可能这个时候就已经处于急性短暂性障碍状态了,只是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时仅仅是违章驾驶;造成严重后果以后,这时就涉嫌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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