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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读懂《传染病防治法

类别:疾病预防 日期:2021-7-11 10:04:00 人气: 来源:

  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于2013年6月29日修订发布实施共九章80条,2020年10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发布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新版《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100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社会稳定和,制定本法。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传染病防控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主导、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确定和调整各类传染病名录予以公布。其中,甲类传染病名录须报国务院批准。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应当完善有关制度,规范引导其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群防群控力量,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传染病管理,做好辖区内传染病防控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传染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并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中华人民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团体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支持和配合传染病防控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规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疾病。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导致传染病、流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给予表彰和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给予补助、抚恤。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相关人民、卫生健康及其他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实施的行政管理和预防、控制措施,单位和个人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费用承担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制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状况,加强社会健康管理,提高人民健康素养,提升全民健康水平。

  各级人民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草原以及根据防治需要的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危害。

  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危害。

  (三)对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医学检查、检疫、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等措施。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强制执行。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判定密切接触者,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指导做好对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疫情防控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传染病防控相关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网信等部门应予以协助。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传染病防控预案进行防治,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病的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八)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按照必要且最小化原则开展信息采集、病例识别、传染源追踪等工作。

  上级人民接到下级人民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对传染病患者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尸体解剖查验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李悦是谁的儿子

  

关键词:疾病预防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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